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
来源: | 作者:1612141 | 发布时间: 2026-03-16 | 5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记者29日从财政部了解到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,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。

公告规定,对2026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(1210961097109810)项下申报出口,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、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(不含食品)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;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;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、消费税,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。

信息来源:新华社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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